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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浏览次数:3433 发布日期:2012-08-31 作 者:管理员 【学习园地】

                                          

                          我省出台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资被拖欠、克扣,是很多农民工朋友曾经遇到的问题。但是,随着8月13日《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的原则通过,这一长期困扰广大农民工的难题将有望依法获得解决。
    据了解,《规定》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相关的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工会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和工资支付规定。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定》特别指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设、工商、市政、交通、公安、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或监督工作。为保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本级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放在劳动部门,从而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2、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3、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分别账户管理与结算的财务结算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按照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预支款。凭缴款凭证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账户由劳动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金融机构保证账户内款项只用于发放工资,劳动部门予以监督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及时核算农民工工资,并报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及时指令相关金融机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中向农民工发工资。提倡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农民工在下一月内领到本月工资。相关金融机构发现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余额小于本月工资发放总额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预交相当于本月工资发放总额的款项。建设单位不及时预交,金融机构告知相关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催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济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另行解决,但不作为停发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项目实际停工两个月以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冻结专用账户上的款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两个月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另行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不影响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4、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建设和实际情况予以监督,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提供资金。
    5、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劳务企业等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经济实体,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拖欠过农民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要按上年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0%向劳动部门指定账户预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部门认定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方可免除保证金缴存义务。
    6、司法机关在受理企业兼并破产及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劳动部门及时对其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而后再执行经济案件判决。对农民工工资、工伤等案件,司法部门不收取诉讼费,由此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部门解决。
    7、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不执行预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或拖欠工程款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8、劳动、建设等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行政不作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3个月以上的情况,并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由该部门先行垫资发放所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后再落实相应的组织及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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