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请假与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28日总公司行政办公会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 假 第三章 产 假 第四章 丧 假 第五章 病 假 第六章 事 假 第七章 请假与年终奖发放 第八章 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请假与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循“按劳取酬,奖勤罚懒”的原则,培养具有勤政、敬业、协作、创新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合力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类请假必须事先履行申请手续,经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职工婚、丧、产、病、事假期均跨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假(按天扣除工资和年终相关奖项时予以剔除),婚、丧、产假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婚 假 第四条 男职工二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享受婚假20天;非晚婚(男职工二十二周岁以上,女职工二十周岁以上)享受婚假3天。 第三章 产 假 第五条 女职工非晚婚生育享受90天产假。晚婚晚育享受4个半月产假。 第六条 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男职工给予7天护理假。 第四章 丧 假
第七条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病故给予5天丧假,其他亲属(祖父母、岳父母)可休3天丧假。 第五章 病 假 第八条 职工休长期病假期间只发放基础工资,不发放其它类别工资。超过六个月以上病假者按待岗对待。 第九条 满月休病假者只发放基础工资的80%;3个月以内只发放70%;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发60%;1个月以内按天扣除工资(基础工资除外),并扣发期间绩效工资。 第六章 事 假 第十条 职工请事假者按天扣除各项工资,并扣发期间绩效工资。 第七章 请假与年终奖发放 第十一条 全年连续休1个月或累计60个工作日病假者,请事假连续超过11个工作日或累计30个工作日者,均不享受年终各类奖项。 第十二条 职工婚、丧、产、病、事假等均扣发全勤奖。5天以内按天扣发全勤奖的5%;10天以内扣发全勤奖的50%;10天以上15天以内扣发75%;15天以上20天以内扣发80%;超过20天不计发。 第八章 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各类请假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履行完逐级审批程序后报办公室备案;病假必须提供诊断说明或住院证明。 第十四条 各类假项部门经理限批半天,主管领导限批1天,1天以上由书记审批,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以上实施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从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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